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长春市民办非学历学校设置标准 1、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学校(含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具有法人资格,并向审批机关提供该组织的法人资格证明及上级主管单位的意见;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学校的个人,应当依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向审批机关提供个人工作单位、人事关系所在地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2、 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决策机构首届成员由举办者推荐,由董事长、校长、教工代表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的奇数;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有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国家承认或有关部门任可的教材。3、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学校校长担任。4、 民办非学历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应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并具备良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凭,3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有与所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年龄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