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门头沟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税收信用体系,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19号)的规定和“分别审核,联合评定,统一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国、地税局决定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管理的情况,确定其纳税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管理的工作过程。第三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与管理,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非生产经营只负有代扣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