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医疗人才认定及综合保障实施细则(送审稿10.29)-(1).总结(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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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高层次医疗人才认定及综合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进培养一批高层次医疗人才,加快提升我区医疗技术水平,把建设成现代医疗服务业比较发达的区域医疗中心,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高层次医疗人才是指经认定,并在区属公立医院工作的在岗高层次医疗人才。第三条高层次医疗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人才引进遵循双向选择、能力优先、注重业绩的原则,重点引进临床实用型人才和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第二章人才的认定第四条区认定的高层次医疗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无其他违反法律行为。(二)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无不良学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等。(三)在区公立医院工作的,不受编制的限制,临聘的必须与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四)男性年龄原则上应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原则上应在45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第五条 认定的条件和范围。区高层医疗人才分为、五类。(一)类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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