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深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卫生与健康发展理念,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健康深圳,努力全方位全周期维和和保障市民健康的基础性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基本公卫项目”),是指针对当前居民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疾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肺结核患者等重点人群,面向全体居民免费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第三条 基本公卫项目依照国家和省增补目录确定。针对市民健康影响大、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可在综合考虑卫生经济学效益、财政保障能力和轻重缓急等因素的基础上,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报请市政府增加基本公卫项目。各区(含新区、下同)原则上不再新增基本公卫项目。第四条 本市常住、非常住人口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人群范围,获得与自身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相关的服务。第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纳入家庭医生服务内容。开展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