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4 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24.1 一般规定24.1.1 本章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民用蒸汽锅炉房和住宅小区集中供热热水锅炉房的热工检测与控制:1 额定蒸发量为120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温度小于或等于250的蒸汽锅炉房;2 额定出力为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的热水锅炉房。24.1.2 锅炉房仪表检测项目应与报警、计算机监视或各种形式巡检装置的检测项目综合考虑。24.1.3 在满足安全、经济运行要求的前提下,检测仪表宜精简。24.1.4 仪表的选择,应按工艺要求、使用环境、经济、技术指标等综合考虑确定。24.1.5 指示仪表的设置原则:1 反映锅炉及工艺管道系统在正常工况下安全、经济运行的主参数和需要经常监视的一般参数,应设指示仪表(包括就地仪表);2 已由计算机进行监视的一般参数,不再设置指示仪表;3 一般同类型参数(如:烟、风道压力)当未采用计算机监测时,宜采用多点切换测量。24.1.6 记录仪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