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流质契约无效的司法认定某房地产公司诉某安装公司、蓝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评析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 陈 刚一、基本案情原告:某房地产公司第一被告:某安装公司第二被告:蓝某2006年10月1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订立设备安装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开发的某小区供电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第一被告,工程竣工日期为2007年1月15日;工程总价为850万元,由原告于工程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第一被告进场施工。由于种种原因,工期一再顺延。施工期间,原告陆续向第一被告支付工程款320万元。2009年3月3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订立抵押协议书,约定:因原告欠第一被告530万元,原告将其所有的某小区房产作价530万元抵押给第一被告;于合同订立之日将抵押房屋预售备案登记于第二被告名下;上述欠款最迟不得超过2009年8月31日归还,在此期间归还不计利息,逾期不还,上述抵押物归第一被告所有。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预售备案登记手续。后原告向第一被告支付了50万元工程款。原告一审诉讼请求为: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