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在1999.11.19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中文名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颁布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时间1999.11.19实施时间1999.11.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居室(以下简称家居)装修活动,加强家居装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本规定所称居民,包括村民、业主、承租人及其他使用人。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第三条从事家居装修活动及对其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家居装修应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家居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第五条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家居装修技术规范,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