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浅议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蓝海君前言:我国物权法对按揭制度未予明确规定,但按揭房屋买卖在我国如今的房地产市场非常普遍,而且买卖双方一般的情况都不会通知作为房屋抵押权人的银行或者公积金管理中心,更不用说要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了。关于此类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实践中出现了不少争议。有些人认为此类合同违反了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应为无效合同。笔者认为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属于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情形,只要按揭房买卖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无需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 笔者便以一则案例出发,对自己的观点作出阐述,以与法律学人共同探讨。案情 2006年10月15日,张某购买房屋一套,房款合计45万元,首付9万元,余款张某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房屋抵押贷款36万元,贷款期限25年。2009年3月1日,张某与李某签订合同,约定张某将该房屋以60万元转让给李某,李某向张某支付30万元,并承担公积金贷款的还款义务。因李某有两次逾期还款,致张某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而且,随着房价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