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变电所安规(共1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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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二章一般规定第4条牵引变电所的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第5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实行安全等级制度,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安全合格证格式和安全等级的规定,分别见附录、),方准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安全合格证签发的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第6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1次安全考试。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员,要事先进行安全考试。一、开始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二、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时,仍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并需提高安全等级的人员。三、中断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仍继续担当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第7条对违反本规程受处分的人员,必要时降低其安全等级,需要恢复原来的安全等级时,必须重新经过考试。第8条未按规定参加安全考试和取得安全合格证的人员,必须经当班的值班员准许,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牵引变电所的高压设备区。第9条牵引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和检修工,要每2年进行l次身体检查,对不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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