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物权法视野下的土地管理法修改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守英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下简称物权法) 于2007 年3 月通过并于同年10 月1 日付诸实施, 是中国公民权利保护体系的里程碑。这部法律既坚持以传统物权法理论和制度为基础, 又结合中国国情和改革进程的实际, 并有效借鉴了国外相关制度和权利体系, 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具有重大历史意义。这部物权法是以不动产为核心构建起来的法律体系, 而土地又是不动产的核心组成部分。一方面,物权法中关于土地财产的权利规定, 必然受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则的影响; 另一方面,物权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 尤其是其中关于土地权利的规定, 又要影响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学界就物权法施行后,土地管理法是否应当修改、应当如何修改,展开了争论。笔者认为, 落后于现实的现行土地管理法应该在物权法的基本权利规范下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 笔者提出了修改现行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修订细则。1 土地管理法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