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仓单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发表时间:2012-09-19 13:50:07来源: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发展,鼓励交易商积极入市参与交易交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仓单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拥有的交易所注册仓单或拟交收仓单作为债权的担保移交给出借人。 第三条 交易商取得的仓单质押资金用途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主要用于交易商短期资金周转,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四条 参与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交易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交易所资格审定并持有注册仓单或拟交收仓单的交易商;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 (三)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