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行 政 答 辩 状答辩人: 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桑晨锋,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传河,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合同科科长 李国晓,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科副科长因原告泰安市宏达纺织有限公司认为本局做出的泰宁工商抵登字2015第009号动产抵押登记是错误登记,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辩:一、原告主张要求法院判决撤销“泰宁工商抵登字2015第009号动产抵押登记”不适格。原告泰安是宏达纺织有限公司,不是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适格当事人,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