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05年1月1日,中复有限责任公司与太华劳动事务咨询服务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派遣协议,委托大华公司提供人力资源,该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发放工资;双方约定中复公司与派遣人员之间无任何协议性或事实性的劳动或劳务关系。2005年1月,刘某与大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年。2006年1月5日,刘某与大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刘某也没有被大华公司召回,而是继续在中复下属公司工作。2006年1月l4日,中复致电刘某:根据其工作表现,认为她不适合担任储备店长职务,预将其职住调整为组长,但未出具书面降职通知也未正式降低其薪水。2006年1月27日,刘某向大华公司发出辞职申请,称对其降职行为不能接受,决定离职,并提出赔偿请求,且于当日离开中复不再上班,亦未回大华公司。2006年2月24日,中复向刘某发出通知,稚其旷工8天,故受到立即终止服务关系的处分。2006年2月25日,大华公司向刘某发出辞退通知)称因刘某无故旷工,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21306 9-3月刘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