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试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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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试题一、 单项题例、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1、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 (2003年 11 月 24 日) ,温家宝总理签署第 393 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安全生产成为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制度被确立为促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项根本制度。3、建设部从 1996 年开始申办在我国执行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并于(2001 年 10 月 27 日

2、) ,经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正式批准在中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建筑施工安全卫生公约,成为实施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第 15 个国家。4、原建设部从 1996 年开始申办在我国执行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并于 2001 年 10 月 27 日经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通过,我国正式批准在中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建筑施工安全卫生公约,成为实施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第(15)个国家。5、 建筑法 (草案)经全国人大八届常委会第 28 次会议审议,于(1997 年 11 月 1 日)正式颂布。6、 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 。7、 建筑法总计(85)条。8、 (安全生产法 )是安全

3、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9、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施行。1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 年 2 月 7 日)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通过。11、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1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 年 7 月 5 日)中华人民工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4、在(安全生

4、产许可证条例 )中,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大举措。1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确立了十三项主要制度。其中,涉及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有(7)项。16、属于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有: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7、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

5、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18、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19、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20、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21、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22、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于 1989 年

6、 9 月 30 日由建设部第 3 号令发布,对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现场保护和调查程序作了相关规定。2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于 1991 年 12 月 5 日由建设部第 15 号令发布,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一般性规定,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的要求以及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24、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于 2000 年 8 月 21 日第 27 次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主要规定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门,对工程建设各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机构以及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25、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于

7、1999 年 2 月 3 日由建设部第 66 号令发布,其制定目的的是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行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26、 (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技术规范。27、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是(强制性行业标准) 。28、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2003)是一部(推荐性行业标准) 。29、国务院令第 397 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中规定,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30、关于法律责

8、任的基本特征的论述正确的有:1、法定性 2、法律责任的大小同违法程度相适应 3、法律责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或部门认定。31、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停止侵害 2、返还财产 3、赔偿损失。32、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 2、记过 3、罚款。33、行政处分,即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或政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开除)等。34、属于刑事处罚中的主刑的一项是(管制) 。35、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6、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 (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37、建筑工程总承包单

9、位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38、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39、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40、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41、建筑施工企业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4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43、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44、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45、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

10、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46、施工中发生事故时,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分报告。47、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48、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 (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9、 建筑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50、依照建筑

11、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51、 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52、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53、 建筑法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54、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55、 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

12、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56、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7、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行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58、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 (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59、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0、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

13、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1、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62、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63、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64、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由(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保险费。65、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66、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14、,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 (应当予以拒绝) 。67、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68、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69、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70、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71、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72、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73、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 (建设单位)应当将

15、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7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75、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 (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76、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77、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7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16、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有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施工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7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 (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80、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81、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82、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

17、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83、关于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修改,表述正确的是(建设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经批准后,不得任意变更和修改) 。8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85、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86、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 ,对设计文件负责。87、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文件必须真实、准确。88、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查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89、设

18、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90、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91、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的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92、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93、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94、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95、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96、施工

19、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97、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98、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99、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100、工程监理单位(不可以)转让工程监理业务。10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不可以)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102、

20、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103、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10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 倍以上 2 倍以上)的罚款。105、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0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

2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0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报、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10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10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费用。11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2、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11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11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1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

23、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1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11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

24、施建议。11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11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1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11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12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装、拆卸施工

25、起重机械和整体提或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12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12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12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

26、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12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2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12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12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128、根据建设

27、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12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3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28、,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3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13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3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秀节、气候的变化,

29、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13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13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施工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136、根据

3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13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13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13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

31、案)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14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14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14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

32、)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14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14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14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4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工单位在采用

33、(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4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4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149、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15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

34、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5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 (不得收取费用) 。15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15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其组织演练。154、

3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155、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15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157、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

36、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产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58、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停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59、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对

37、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停顿,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6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作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61、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

38、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62、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止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63、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

39、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64、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65、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66、

40、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67、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其他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41、刑事责任) 。16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17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

42、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171、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止整顿, (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7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17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174、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 (不适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43、例 。175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176、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77、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

44、位颁发资质证书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78、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别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7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8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18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

45、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8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183、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18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185、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

46、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186、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187、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8、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189、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47、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企业安全许可证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19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191、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192、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19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

48、致的后果承担责任。194、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95、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19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19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198、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

49、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199、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200、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20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20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03、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204、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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