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对幼儿园的申办审批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幼儿园申办审批制度。具体办法如下:一、凡在我省范围内举办各类幼儿园均应进行申办和审批。二、审批机关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举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1. 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4.具备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条件(见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中的相关条款)。5.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易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