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浙江省部分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执业医师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解决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参加认定的对象与要求(一)参加认定对象:1989年12月31日前,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不包括赤脚医生、乡村医生),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者。(二)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此次医师资格认定范围:1不能提供本文件规定有效行医资格证据的;2非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民族医。(三)具体要求:1有效行医资格的界定。有效行医资格应为我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时的国家政策颁发的有效行医资格证件,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行医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