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的注意事项反担保的设立,完全是因为融资需要,对于不能向债权人提供满意的保证、而自身又拥有一些不太完善的财产权利的债务人,其可以借助此种反担保的形式来完成融资的需要,因此就其设立的原因来讲,反担保本身就是风险的产物,律师们试图通过复杂的条款设置来保障,但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一般是担保委托人的关联企业、合作伙伴等,而且是银行不接受的。有些人干脆认为不能把希望寄托在这样的保证人身上,如果接受这样的保证,与其说是认可这种反担保,倒不如说是相信贷款企业自身的信用及还款能力。实际业务中,反担保的设立在关联人中往往比较复杂,甚至会出现环状链条担保的情形,如果贷款企业无法还贷,其反担保保证人也无法还贷,有些保证人的信誉还不如贷款企业自身的信誉,也没有承担连带责任的心理和资金准备,应了戏曲里的说法:一场戏下来,只有戏装是完美的。以下为整理的有关反担保的一些注意事项:一、保证人资格的注意事项1、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代为清偿能力担保法第7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这在性质上属于指导性条款,不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