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 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专心-专注- 专业 一、 合并会计报表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 合并会计报表准则的颁布:1995 年 2 月发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2006 年 1 月正式颁布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 表并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的会计准则。 (一)合并财务报表编报主体及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 1 合并财务报表编报主体的变化 1995 年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明确提出了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主体:“ 国家 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试点的企业集团、股票上市企业以及需要编报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 。现行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编报主体主要界定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企业、股票上市的 企业和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而对于其他符合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母 公司是否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则未做强制性要求。 33 号准则明确要求“ 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将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编制合并 财务报表变成一种强制性规定;其次是明确了在多层次控股条件下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编报主 体的原则:只要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在能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