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售后租回融资租赁与直接融资租赁的的财税处理差异来源:纳税服务网作者:翟纯垲营改增后,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相应的,账务处理也应随之改变,这其中,融资租赁与售后租回融资租赁的税务政策有所区别,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在现行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中,直接固定资产融资租赁(非售后租回),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租赁利息的部分,不能单独作为财务费用税前扣除,而应并入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中折旧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按照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而售后租回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其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可以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这就有可能导致前者前期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较大,后期纳税调减,不利于纳税人资金流转。而后者则不存在这个问题,这对于以获取资金时间价值为主要目的的融资租赁来讲,显然售后租回固定资产融资租赁更为有利。此种情况是属于税法的政策倾向还是税制上的暂时不完善,笔者不得而知,如果属于后者,建议应尽快补充相关政策规定。两者在增值税上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计税销售额是出租人收取的全部租金,包括资产的本金和利息部分;后者的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