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固定资产折旧税会差异调整有新规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在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结束之时,这个公告的出台,其对企业所得税清算及征管的重要性、实用性毋庸置疑。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进行系统分摊。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分类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而财务会计制度则对折旧年限没有具体规定,企业在实务中可自行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确定折旧年限,因此,税会差异也就在所难免。但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就如何处理此类税会差异问题,税企双方对此却有不同的理解:案例一:宏利公司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