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3.1 闲置地认定及现状分析1999年4月28日国土资源部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明确指出: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是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个定义主要针对城市建设用地,而在农村,闲置地即经常说到的撂荒地。假若某块农田已抛荒半年以上,则可认定为闲置地。2008-2014年乌鲁木齐县建设用地总供地面积.444平方米,其中闲置土地面积.13平方米,约占总供地面积的16%。因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的土地面积.9平方米,约占闲置土地总面积的54%;因企业自身原因而闲置的土地面积.23平方米,约占闲置土地总面积的46%。从闲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