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第三条 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长丰科源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第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第二章 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 借款对象:在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第六条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