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委托检验行为规范(试行)国质检监2010358号第一条 为规范检验机构从事委托检验工作的行为,加强对从事委托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由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开展的委托检验,以及依法授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被授权的名称开展的委托检验工作。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委托检验是指委托方与检验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检验之外的委托检验行为。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检验机构开展委托检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检验机构开展委托检验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检验机构对接受的委托检验行为负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 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法律法规规定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授权和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授权和资质认定,并在授权和资质认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委托检验工作。从事委托检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岗位培训,并按规定具备相应资质。检验机构的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