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 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一条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须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投资办学,须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第二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可合法独立使用的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自有培训场所的,应具有相应产权;租赁或借用培训场所的,应有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3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教室四间以上;实训场地应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符合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培训项目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场所应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