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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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云南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维护云南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的严肃性,端正考风,严肃考纪,保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考试中,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考场、座号位置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不听劝阻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五)在考场内吸烟、饮酒、交谈、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不听劝阻的;(六)在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在试卷、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本人姓名、考籍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答题卡上作标记的;(九)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考生守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第三条 考试中,考生违背考试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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