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竣工验收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二)所需提供的资料: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所需的供的资料:(1)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1份);(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原件);(3)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报告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原件);(4)消防产品选用清单,并附购货发票复印件,产品合格证原件,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防火门与防火卷帘需提供定购合同、出厂合格证、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购货发票复印件,(建设单位应盖章,1份);(5)施工单位的建筑安装资质证书和自动消防设施安装合同(复印件各1份);(6)消防系统调试结果和施工记录、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管通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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