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房屋抵押合同未经共有权人同意之效力探究 经两次司法笔迹鉴定本案中个人授信协议(主合同)中,非“杨某”本人签署,借款合同(主合同)对杨某不生效,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协议对杨某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杨某未授权李某或其他任何人将涉案房屋作抵押登记。 【案情】杨某与李某于1994年9月22日登记结婚,2009年8月25日二人取得位于北京市陶瓷厂宿舍楼5层1门110房产一处,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李某于2010年3月3日因病死亡。杨某于李某死亡后才发现上述房产已被抵押,后从杨某从某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银行”)了解到:编号为“2009万循授字第189号”的个人授信协议及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且有“杨某”本人签字。李某生前从未对杨某说起其曾向银行贷款借钱及抵押房产之事,杨某也从未见到上述协议。杨某对上述协议的签订过程毫不知情,其从未授权任何人签署上述协议,也从未在任何时间追认上述协议的效力。奇怪的是,在李某去世后的一年多时间里,还有人向银行还款,杨某也不知情,是事后从银行了解到的相关信息;在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