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承揽合同中质量异议期限之认定2003-11-06 11:54: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 伟案情:某大酒店与广告公司于2000年5月份就部分印刷品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对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承揽方式、材料提供、履行期限等进行了约定,但对验收标准、方法、及质量异议期限双方未有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广告公司完成了90的合同,酒店方支付了60的加工费,双方对此没有争议。但在使用过程中,酒店方发现部分印刷品存在错字、漏字及译文错误等质量问题。2001年10月,广告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支付尚欠的加工费,酒店方同时提起反诉,以印刷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拒付剩余款并退回广告公司制作的印刷品。 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酒店方提出的质量异议是否已过异议期限的问题,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因此确定酒店方对合同标的验收义务的法律依据应当是合同法第261条,而该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