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行政裁决文书说理制度的缺陷及对策初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与施行,是我国行政程序法律的一个里程碑,也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该法规定了一些基本的行政程序方面的制度,如听证制度、告知制度、职能分离制度等,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在当前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程序违法、不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行政裁决文书中不向行政相对人说明理由、侵犯相对人知情权,导致败诉现象时有发生。强化行政裁决的说理是实现我国入世承诺义务的履行,是当前行政执法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此,笔者作为法官,站在公平、正义的立场上,从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行政执法实践的角度,拟就行政裁决文书缺乏说理的主要表现、弊端及对策作一初步探讨,以期对规范行政裁决文书的制作有所裨益。一、行政裁决文书缺乏说理的表现目前,我国大部分行政裁决带有明显官式语言之呆板,裁决书的“查明”、“依据”、“裁决”的“三段”模式给公众或行政相对人造成对行政机关裁决“不讲理”的印象。这种“不讲理”的表现可概括为“六性”:(一)引述证据的空白性。证据是行政主体认定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行为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