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贵州省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在贵州省境内从事粮食储存、购销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对出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第三条 粮食质量检验能力的认定(具体条件另定),由贵州省粮食局委托贵州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审查,贵州省粮食局审定并进行公布。对经认定具备检验能力的单位,可以对认定范围内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并出具内部检验报告。暂时不具备检验能力的粮食储存、购销企业,可以委托贵州省粮食局公布的单位进行粮食质量检验。贵州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对审定公布的单位进行年度审核。第四条 省、地、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粮食储存、购销企业开展粮食质量检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粮食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