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授权经营的法律问题初探郭立威 一、关于授权经营在实践中出现的两种操作模式 授权经营这一名词最早体现于1993年公司法的规定中。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授权经营这一概念,文件指出:“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允许和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 关于授权经营,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操作模式: (一)操作模式一:三层次授权经营模式 1987年7月,深圳率先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经过多年的不断探索、实践和完善,逐步形成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资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此后,各地例如北京、上海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也积极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