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铁路无线电台站设置和频率使用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设置铁路无线电台(站)和使用铁路通信频率,规范铁路无线电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和铁路无线通信系统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及铁道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暂行规定(铁政法20047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专用通信运营企业在各类工程和科研活动中设置无线电台(站)和采用铁路通信频率的审核。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铁路通信频率是国家分配给铁路系统使用的下列频率:(一)用于列车调度、站场调车、专用通信等业务的150、400、450MHz频段铁路通信频率;(二)2MHz频段工务施工和道口防护频率;(三)2.4GHz铁路战备通信、应急通信使用频率; (四)铁路GSMR系统使用频率;(五)800MHz列尾和列车安全预警系统使用频率;(六)需跨铁路局使用的其它频率。2.4GHz铁路战备通信、应急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