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降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风险,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 市卫生局负责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工作,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工作。 第二章部门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并依据机构规模、管理任务配备数量适宜的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实行机构领导、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和临床使用科室三级管理制度。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建设专业化人才队伍,提高医疗器械管理能力和应用技术水平。 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本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