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担保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一、担保业务的一般法律问题(一)物权法对我国担保制度的改变1、抵押制度方面(1)抵押权的设立与基础合同分离担保法:以不动产、林木和交通运输工具、企业机器设备等特殊动产抵押的,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才生效;而其他不动产,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办理抵押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将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设立分离。所有抵押合同均自成立时生效,抵押物登记的效力根据抵押物的性质而不同: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增加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所谓动产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为债权人设定的担保。(3)扩大了抵押财产的范围与担保法相比,物权法扩大了可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体现在增加了正在建造的动产和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明确了法律未禁止的财产均可设定抵押;废除了超额抵押的禁止性规定。 注: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