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市政部分(共2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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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厦门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市政部分第五章 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 城市道路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级。各级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其布局和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第一百一十二条 各级城市道路的设计行车速度应符合表二十一的要求。城市道路设计行车速度表 表二十一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建(构)筑物时,主干路以上(含主干路)通车净高不得小于5.0米,其它机动车道净高不得小于4.5米。第一百一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最小纵坡应大于0.3%(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主干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5%,快速路不宜大于4%。第一百一十五条 城市道路相交时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不得小于45,且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立交道路口、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5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平面交叉口。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中,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合理组织车流、人流,合理布设各种车道、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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