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中商标使用的界定时间:2011-03-14 09:57 来源: 【 】【案情摘要】原告: 新加坡健康第一有限公司 (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江苏省物资集团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健康第一有限公司对江苏省物资集团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物资集团公司)受让的第号“GNC”商标(涉案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商标局裁定撤销涉案商标。物资集团公司复审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物资集团公司意图使用了涉案商标,对涉案商标予以维持。健康第一有限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物资集团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主张,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健康第一有限公司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经审理法院认为:首先,本案富乐公司在注册涉案商标后,许可物资集团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