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制定本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对温泉加以保护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进而促进公共福利的发展。 第二条 一、本法律中所说的“温泉”,是指从地下涌出的温水、矿泉水、水蒸气及其它气体(以 碳氢化合物为主要成份的天然气除外),并具有附表所列温度或者物质。 二、本法律中所说的“温泉源”,是指尚未抽出的温泉。 第二章温泉的保护 第三条 一、根据总理府令的规定,以使温泉涌出为目的而希望挖掘土地的人员,必须向都道府县知事递交申请并得到许可。 二、希望得到上一款许可的人员,必须是对所要挖掘的土地拥有使用权的人员。 三、对于要将温泉用于工业而提出第一款申请的人员,都道府县知事在向其发放许可时,必须预先与通商产业局局长达成协议。 第四条 对于温泉的涌出量、温度或成份所带来的影响,除认为对其它公共利益有可能造成损害之外,都道府县知事必须发放上一条第一款的许可。当作出不许可的处理时,必须给予附有理由的书面答复。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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