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4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主送:(略) 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简化有关审批环节,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为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此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在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附件1)。三、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