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长江海事局船籍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长海船舶2014317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籍港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促进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促进航运公司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船舶登记机关所登记船舶(以下简称船籍港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通过船舶登记管理、船舶监督管理协查、船舶安全诚信管理等方式,对船籍港船舶及其航运公司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 船舶登记管理第三条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督促船籍港船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申请并取得识别号。第四条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所登记船舶中500总吨及以上海船新建或者重大改建时,应当要求其按照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经过建造(改建)地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建造相应重要日期确认。第五条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登记时,发现拟入籍船舶属于下列船舶的,应在办理入籍登记一个月内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 (一)黑名单船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