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是否应将有限合伙企业纳入合并范围、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合并问题2013年9月事务所提交专业技术问题的研讨情况通报2013年 9月26日,我部召集德勤、普华、安永、致同、华普天健和中天运等6家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就两种特殊情况下合并范围的判断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并初步达成了以下共识: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是否应将有限合伙企业纳入合并范围的问题问题背景:A公司专门从事投资活动,其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并担任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只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即A公司,投资比例为1.25%)和一个有限合伙人(一家信托投资公司B公司)。根据投资协议,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资金均以两年期委托贷款的方式投资于一家房地产公司(“C公司”)收取利息,2年期满贷款收回后,即将全部本金退还投资人,利息收入在按规定支付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及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费用后分配给两个合伙人。B公司的资金来源是其受托管理的一项信托产品,该信托产品分为优先级受益人、普通级受益人和次级受益人。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