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州下辖的12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第二章 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内容中,可以设置混合用地,将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互相无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同时不同用途功能的建筑规模,一般按照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城乡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按照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附表1、附表2)。第四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