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工作作风效能建设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集团干部员工作风建设,全面提高工作效能,强化集团广大干部员工拼争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担当精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南昌市国家工作人员“为官不为”、“为政不廉”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集团干部员工违反作风和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效率不高,执行不力,推诿扯皮,庸懒无为,纪律松弛,索拿卡要,形象不良,损害国家、集团利益和形象的,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第三条 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并举、依法有序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对需要问责的情形或事项,属于主要领导责任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属于分管领导责任的,除追究分管领导责任外,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属于相关工作人员责任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视情况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分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