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桂林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8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桂林市城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的收费管理。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为普通住宅小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服务和管理范围内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其他相关场地进行维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公共绿化、卫生、环境容貌和交通、公共秩序,而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