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案外人不能对有抵押权的执行人提执行异议?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一般表现为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其中,最常见的是抵押权。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本文以抵押权为例进行简单说明。 抵押权能够对抗案外人的哪些权利? 一、租赁权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根据该规定,对于先设立抵押权,又出租抵押物的,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可以对抗承租人。即如果承租人以其租赁权对抗抵押权人的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所有权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