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民事抗诉申请书申请人:天津市源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艳妮 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永明路,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天津建工集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 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区华苑产业开发到1号。申请人因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申字第1063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贵院依法对该案进行抗诉。请求事项:申请人请求贵院对该案依法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案判决,对该案进行再审并改判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福华里底商用电度表及变压器委托管理关系并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托管费及维保运行管理费70000元和物业楼电表设备的托管费用20000元事实和理由:第一. 2008年12月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开办的天津市港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港厦公司)达成了对天津大港福华里小区底商红号站(原户号)所属电气设备红号站的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