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816号)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步。但具备达到设置标准的,也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1、 申请筹设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 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名称、地址)、身份证明材料,拟设立学校的名称(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其中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联合办学的,出具经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