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浅议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摘要:融资租赁合同虽已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仍然有很多值得研究的问题,如租赁物的风险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问题、出租人违约等。本文就我国和德国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提出完善我国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议。关键词: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物风险 瑕疵担保 承租人违约 一、租赁物交付不能在我国,合同法没有专门规定租赁物延迟交付或交付不能情况下出租人的责任问题。根据合同法第245条之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可以推断出,出租人应当负有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但在租赁物延迟交付或交付不能的情况下,承租人享有哪些权利,是否应当继续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等问题,合同法未给予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在交付租赁物出现障碍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根据合同法第67条第2款拒绝支付租金,因为,根据合同对等原则,出租人没有履行其义务,承租人有权相应的拒绝履行其义务。同时承租人还享有合同法第94条第2款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如因租赁物延迟交付或交付不能给承租人造成损失,承租人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