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2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2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