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收购方收购烂尾楼(在建项目)后继续开发再销售的税务处理,在全面营改增后,主要涉及到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双方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一)增值税的处理1、被收购方在转让烂尾楼(在建项目)环节的增值税处理: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缴纳增值税。同时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即转让在建项目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2、被收购方转让烂尾楼(在建项目)的销售额确定:分新老项目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