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1992年1月31日1992国土籍字第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进行日常地籍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日常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部门在建立初始地籍的基础上开展的日常工作。主要内容是变更土地登记和年度土地统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范围,不包括集镇、村庄内部土地的变更登记和年度土地统计。第三条凡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县(市、区、旗)在建立初始地籍后,要根据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的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的变更情况,随时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变更土地登记。凡已进行变更土地登记的,根据变更地籍调查资料,经核实整理后进行年度土地统计;对其他地类的变化每年进行一次土地统计调查后,进行年度土地统计。第四条年度土地统计的任